【Avril Wang】評論
第13條(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 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 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