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壹】大法官在民國97年10月31日作成的釋字第649號釋憲案中指出民國69年訂定的「殘障福利法」(現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而在民國99年1月,視障生存自救會結合按摩公會等七十三個視障團體到立法院陳情並在勞委會前遊行抗議。全國5萬名視障人士,其中從事按摩業的約5,000人,十分之一的視障人士生計頓失倚靠,而此活動的主要訴求為抗議釋憲文開放非視障者也可從事按摩業,扼殺視障按摩師工作機會,並爭取基本工資的補償。勞委會已陸續規劃多項措施協助視障者就業,自99年起更加強規劃協助方案,全面輔導視障按摩業,對有意繼續工作之視障按摩者提供在職訓練,提升其按摩技能及經營管理知能,並發給12萬元穩定就業補助,協助其繼續留在按摩就業職場,對有轉業意願者亦將為其辦理轉業訓練。該會表示視障朋友是社會的弱勢,對視障者就業的問題一向十分重視,將投入更多心力給予協助。請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31.根據上文內容,若大法官釋憲時考量的角度為開放按摩工作所產生的整體性結果,計算其開放後所帶來更多勞工就業選擇增加的正效益及對視障者之工作權受損的負效益總和為正時,即符合公益的行為。請問這屬於何種的觀點? 
(A)公共利益的衡量 
(B)共有財 
(C)共產主義 
(D)古典自由主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8889
統計:A(8),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