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如下本次修訂條文放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重分類限制,使原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非衍生性商品,僅於:(1)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②),或
【Ting-Yu Chen】評論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