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ny】評論
立法院於105年5月3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除強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使受僱者能安心兼顧工作與親職,亦同步確保受僱者於遭受職場性騷擾進行訴訟時之請假權益。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一、放寬哺(集)乳相關規定部分:為統一法律用詞,避免文字造成歧異,將「哺乳」修正為「哺(集)乳」。為加強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親職及配合政府持續推廣母乳哺育之政策,放寬受僱者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因受僱者生理差異,每人每次哺(集)乳時間長短不一致,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0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天,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2 日(D)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修改成為50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天,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2 日(D)僱用受僱者 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君】評論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舉例而言,勞工倘已於104年4月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含請生理假4日)者,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有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又,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爰該受僱者於5月1日後仍得請半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或半薪之生理假3日。
【陳怡君】評論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舉例而言,勞工倘已於104年4月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含請生理假4日)者,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有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又,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爰該受僱者於5月1日後仍得請半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或半薪之生理假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