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拉】評論
鄉公所是賠償機關與被告那該職員是什麼?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國賠法§2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賠法§9第1項:依§2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賠法§2第3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