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輻射防護法第 30 條規定,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應於開始之日起多少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7
(B)15
(C)30
(D)60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2),C(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Steven Huang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輻防法-第 30 條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生產或製造,應於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