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王董持有支票乙張,該支票發票地在美國,付款地在台北,請問依票據法規定,王董應於下列何種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 7 日
(B) 2 個月
(C) 15 日
(D) 1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4915
統計:A(3),B(41),C(2),D(6),E(0)
用户評論
【阿爆】評論
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