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B)小規模之獨資、合夥需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C)繳納半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稅後盈餘再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D)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申報綜合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劉明謹】評論

第 71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15條第4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