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4.02.04修正之第 28 條第 1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2.本法 104.06.03修正之第 4、30、79、86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
【wolf08120852】評論
(D)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雇主違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74條(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相關罰則】第2項~§79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