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shan Zhang】評論
題幹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與A........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過失責任主義~
【1000060380177】評論
D 民188-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