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一、職位分類的意義(一)職位:我國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二條:「職位係分配於每一工作人員之職務與責任。」由此條文的規定,職位具有下列意義:1. 職位係指工作人員所擔任的職務與責任,它是機關組織的最基本單位,即若干職位構成一個組織。2. 職務與責任由一個工作人員所擔任。如果職務與責任必須由兩個人擔任時,則已構成兩個職位。3. 職位可能是常設的或暫設的,也可能是實授或空缺,職位並不因無人擔任而不存在。(二)分類:將若干事務依其某種特徵之是否相同或相似,予以分析、歸納而成為若干類別。(三)職位分類:依據職位的工作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等,區分為若干類別及等級,以作為人事處理基準的一種科學方法。我國職位分類共有一百五十九種職系,十四個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