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國法人 A 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之我國法人 B 於甲國簽訂出口服飾到我國之買賣契約,約定總貨款分別於伊出貨以及 B 收受貨物後,分兩次給付。詎 B 收受貨物後百般藉詞拖延, 爰求為命 B 如數給付短少之貨款以及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B 則以貨物數量短少和貨品瑕疵等, 主張與 A 聲明之金額抵銷,無庸再給付任何金額,資為抗辯。原審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 以甲國法為準據法。適用甲國民法之結果,A 之請求自屬有據,而維持第一審所為 B 敗訴之判決。 B 以原審法院適用甲國法錯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指摘原審應先適用甲國商法,而非甲國民法, 請求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我國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A)駁回 B 之上訴,因為外國「法」僅係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法律,不得上訴法律審
(B)該受理 B 之上訴,因為此種情形係屬原審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錯誤,而非適用外國法錯誤
(C)駁回 B 之上訴,縱使外國法的性質為法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之「法 令」,解釋上以我國法為限
(D)受理 B 之上訴,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之「法令」包括外國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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