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地為新北市的支票,執票人的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幾日?
(A) 7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HUGGIES】評論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