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rong】評論
專屬管轄乃係基於公益性之要求,法律特別予以明定某種訴訟事件應專屬於某一法院管轄,並排除其它法院之管轄權,此種管轄,不許因法院或當事人之意思而予轉換變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1條 (管轄之競合)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