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下列何者提倡純粹法學,為最具代表性人物?
(A)奧斯丁 (Austin)
(B)凱爾生 (Kelsen)
(C)賴德布魯 (Radbruch)
(D)史丹木拉 (Stammler)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統計:A(2),B(3),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分析法學派代表人物是奧斯丁,認為法律學是現實法律之學,故法律學的任務是在研究「法律是何物」,而不是「法律應為何物」,並倡言「惡法亦法」之說,否定自然法學派所謂違反道德之法律應該無效的論點,而認為法律在未經修正廢止以前,仍具有法律之權威,人民仍必須遵守。 純粹法學派由奧地利的凱爾生所創,認為法學研究只應限定在對實定法的結構分析上,法律必須與正義或自然法分離,亦須排除社會學,即將法律視為一個純粹的、獨立的規範體系,也稱為規範法學派。凱爾生認為法是人類的行為秩序,並且是一種強制秩序,而法是由法律規範構成的體系,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階級體系(法律位階理論),此一理論對現代法律有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