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怡君】評論
§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Vicky Huang】評論
已許可,可以直接換發營業執...
【Hsieh】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執照。三、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組織與同業公會出具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四、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五、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製作之說明書。六、已依第十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2前項第四款之會計師,應以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