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清償買賣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後,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甲、乙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乙遂撤回上訴。問:如乙未依照和解協議履行,甲得否以第一審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如以兩造間已另為和解為理由,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