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你們根本不理解身分法的立論基礎,結婚是取得行為能力,但是身分法不已有無行為能力當基礎,是以意思能力例如受監護宣告者在財產法是無行為能力人並且不能做任何財產行為,但是在身分法,受監護宣告者如果突然意識清醒跟別人結婚這是算婚姻成立的,並非立法怠惰,身分法首重當事人之真意,未成年人因為心智還不成熟冒然離婚會造成家庭破碎且造成單親家庭,故身分法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才會規定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取得行為能力並不等同成年,民法成年是二十歲。
【用戶】CT 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雖然民法第13條第三項有説到,未成年人已經結婚,有行為能力,但是並非真的因此而成年,實際上仍然為未成年人。民法第981條也有題到,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見法律有規定,未成年人結婚不是自己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