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ruanime】評論
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評論
誰可以白話文
【鵋韹麀】評論
給樓上白話一下「假釋」就是已經進去關過一定時間後(無期徒刑要25年,有期徒刑是刑期的1/2,累犯是2/3。但重罪累犯者【累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不能聲請假釋)因「素行良好」可以聲請假釋,而被檢察官「假釋」但!假釋有規定你一定時間內不能再犯罪,不然就是再把你關回去直到刑期服完。這就是「撤銷假釋」再來對應到題目「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 超過幾年不得撤銷假釋?」所謂的「假釋期滿」就是上面所說「你不能犯罪」的時間。也就是說假釋期滿超過3年後,你就不能用「撤銷假釋」的名義把他關回去了不過這裡有個容易搞混的就是「累犯的計算」,刑事上關於累犯的定義是「刑期執行完畢後後5年內又犯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限定於同一罪)。就不是3年喔
【鵋韹麀】評論
對了,還有一點。最新出爐的755號解釋,就是對於「累犯的刑之加重」作出解釋。這個原則上是不違憲的,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但大法官認為違憲的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輕本刑」這裡,相信看得出來這是在說比例原則。像是竊盜,也是要看他到底偷了什麼東西。大法官大概是認為要考量他犯案的原因再去決定他的刑罰。而不是只要是累犯都一律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