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風遠颺】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第8條第1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公教人員保險法(103.01.14修正103.01.29公布103.06.01施行)第8條第1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出題老師的法條沒更新)
【Mau Mau Chiou】評論
求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