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Ping】評論
不好意思,感謝三樓大大,此題我問過老師了,答案為「A 」
【張毅之】評論
於收養生效前,丙本可繼承乙之遺產但依民1079-3條前段: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因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6月),而乙死亡之時(7月),是故丙對於乙無繼承權。而此時,丙理應可繼承甲之遺產?但又依民1079-3條後段: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因甲死亡之時(7月),戊已取得對甲之全部繼承權。故丙亦不得繼承甲之遺產!以上,是故丙無法繼承甲、乙之遺產,得證!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