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C)警察機關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三 章 救護運輸工具第 16 條1.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2.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一、消防機關。二、衛生機關。三、軍事機關。四、醫療機構。五、護理機構。六、救護車營業機構。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