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26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56年台抗字第3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