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ko】評論
法規名稱: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附檔:· 附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PDF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第 4 條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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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藥師法第 9條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藥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B) 藥師法第 7 條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C) 藥師法第 11 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