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 Lin】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6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7條之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十八條之體例,本法爰於第一條將工作條件之改善列為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宗旨之一,主要係指公務人員以組織團體的方式謀求多數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之改善,且世界先進國家如美、英、德、法、日等國亦將工作條件之改善列為公務員團體成立宗旨之一。是以,為達成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之目的,爰將工作條件之改善事項列為得協商事項,惟為期範圍明確,明定以辦公環境之改善及行政管理等工作條件之改善為限。(二)至於服勤方式及起迄時間,因其攸關機關之作息,為考量各級機關層級與屬性並不相同,爰配合彈性上班之潮流趨勢,在法定上班時數不變之前提下,將其列為得協商事項。公務人員協會法第6...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6條 (得提出建議之事項)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一、考試事項。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 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六、工作簡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