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ce Yeh】評論
中標法第二十一條(廢止之情形)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y080311】評論
to3F行政院院長經總統同意提出覆議案---這是在公布施行前喔....所以已施行法規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homin100】評論
哎,廢止和修正總是記不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