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專利權人甲主張乙侵害其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賠償損害新臺幣 1 千萬元,由智慧財產法院 A 法官承辦,乙隨即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對系爭專利提起舉發。 之後,關於民事訴訟部分,A 法官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甲即提起上訴,由智慧財產法院 B、C 及 D 法官合議審理,並指定 X 技術審查官協助,嗣合議庭並未認定系爭專利是否無效,而是以乙無侵害專利權之故意為由判決駁回甲之上訴,甲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至專利舉發部分,智慧局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甲雖提起訴願,經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甲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法官 A、B、C 及 D 法官可否再參與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以及可否再指定 X 技術審查官協助,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因 A、B、C 及 D 法官均曾參與涉及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均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自行迴避,以維護甲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B)雖 A、B、C 及 D 法官均曾參與涉及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條第 2 項規定,題旨情形並非 A、B、C 及 D 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C)因 X 技術審查官曾協助 B、C 及 D 法官審理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 條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X 亦應自行迴避
(D)雖 X 技術審查官曾協助 B、C 及 D 法官審理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但因 B、C 及 D 法官並未認定系爭專利是否無效,故無迴避規定之適用,X 在此情形仍可協助法官審理本件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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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ade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八條至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