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名 稱印信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第 15 條 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一、 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之公文。三、 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四、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11&k1=%E6%99%82%E6%80%A7%E6%88%96%E7%8...
【文魁】評論
駭 不用給我看 我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