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甲、乙、丙三人為珠寶公司同事,相約竊取公司保險櫃內的鑽石。甲負責偷取,乙、丙在外接應。得手後,於離去時被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應成立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B)因甲已經著手實行,與乙、丙成立共同正犯
(C)甲、乙、丙成立共同竊盜未遂罪
(D)甲、乙、丙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
(E)乙、丙未出現在犯罪現場,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A,C,E
難度:非常困難0.151515
統計:A(11),B(9),C(9),D(9),E(14)

用户評論

【用戶】Janet Hsia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甲已經著手行竊,乙、丙在外接應係屬整個犯罪流程中不捨缺少的角色,職是,客觀上,乙丙具備功能性支配,甲乙丙三人彼此相互補充利用,共同行為分擔。主觀上,甲等三人彼此犯意之間聯絡。因此,甲乙丙成立刑法28條共同正犯,此外,另該當刑法321條第一項第4款結夥3人以上共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