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7. 對於職業自由限制,經由憲法「比例原則」形成所謂「三階說理論」進行檢驗。例如,國家規定不得將菸酒 販賣給未滿 18 歲之人,此乃何種限制? 
(A)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 
(B)職業選擇之主觀許可要件的限制 
(C)職業選擇之客觀許可要件的限制 
(D)職業限制的不當連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3347
統計:A(482),B(117),C(238),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三階理論」,或稱「三階段理論」或「三階層理論」(Drei-Stufen-Theorie)係憲法法院所提。蓋德國憲法法院認為限制職業自由(也就是人民的工作權)必須有法律或根據之法律授權,並可細分為兩大類之三種不同程度之限制:  (一)「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的限制,只要經合理的公眾利益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  (二)「選擇職業之自由」,另可區分為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的限制,即:  1.「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制理由則不得僅基於一般公益考慮,必須係基於保護重大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