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 Happy Mo】評論
在台灣,2001年公布實施《電子簽章法》做為數位簽章的法源依據及規範,並且製發中華民國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每個人都有一對「鑰匙」(數位身份),其中一個只有本人知道(私鑰),另一個公開的(公鑰)。簽名的時候用私鑰,驗證簽名的時候用公鑰。又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落款申稱他就是使用者本人,因此公鑰必須向接受者信任的人(身份認證機構)來註冊。註冊後身份認證機構給使用者發一數位證書。對文件簽名後,使用者把此數位證書連同文件及簽名一起發給接受者,接受者向身份認證機構求證是否真地是用使用者的密鑰簽發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