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申請建築執照,獲主管機關許可。嗣後主管機關發現核發違法,依職權撤銷之。主管機關於處分書明列其法規依據,並說明「甲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理由。甲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該主管機關發現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引用上開規定,乃追加「甲不知其建築執照違法至少有重大過失」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理由。請問是否容許被告機關在訴訟中變更或追加其作成上述處分之理由?若被告機關不提出上述理由之變更或追加,行政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考量?(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2),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