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住桃園之甲與住新竹之乙、丙共有一土地座落於桃園,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三人多次協議分割皆未成功,此外甲欠乙新台幣二百萬元,乙屢次向甲催討皆無結果,乙乃以甲為被告向新竹地方法院訴請分割土地及返還借款。甲於言詞辯論時到場並辯稱從未向乙借款,因乙提出甲簽名之借據為證,新竹地方法院乃判命甲應償還二百萬元給乙,並就分割土地部份作成分割之判決,甲不服法院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問:第二審法院就甲之上訴應如何裁判?(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3704
統計:A(5),B(76),C(19),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