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因急需現金,與乙成立新臺幣 300 萬元借貸契約,借期 5 年,屆滿前,甲僅需每個月按期付利息給乙,不返還本金,借期開始 1 年後,甲始可開始返還本金與利息,約定利息為周年百分之 30 利率, 並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 1 年後,經催告不償還時,乙得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計算利息。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因違反民法第 205 條最高周年利率之規定而無效
(B)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仍然有效,但利息周年利率超過百分之 20 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C)甲乙間將遲延 1 年之利息滾入本金計算利息之約定,因違反民法第 207 條之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之規定而無效
(D)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仍然有效,但利息周年利率超過百分之 16 之利息部分無效,因為無效,也無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CC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205條(110年1月20日修正)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D)(A) 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因違反民法第 205 條最高周年利率之規定而無效(Ⅹ)契約有效,利率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