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B)宣告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刑
(C)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D)宣告多數拘役,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398
統計:A(8),B(283),C(44),D(36),E(0)

用户評論

【用戶】心如硝子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A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B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D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C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