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若有價證券於買賣時存有詐欺行為,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詐欺行為人對下列何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該有價證券之善意持有人
(B)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出賣人
(C)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
(D)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善意投資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2),B(0),C(2),D(7),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大珉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20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 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 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 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