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 公司為辦理管線遷移工程,與B 保險公司簽訂營造綜合保險單,承保期間為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12 月31 日止,承保範圍包括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營造工程第三人意 外責任險。A公司於104年11月13日施工發生失誤,致C之房屋毀損。試問: A公司未 通知B 保險公司,即私下與C 達成和解,賠償C 新臺幣300 萬元。嗣後A 公司向B 保險 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B 保險公司主張其未參與和解,不負理賠之責,是否有理由?倘A 公司業已通知B保險公司參與,而B保險公司未參與,其結果有無不同?(15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89583
統計:A(1),B(0),C(0),D(95),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