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照價收買時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九十時
(B)私有空地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
(C)超額土地經政府應通知於三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
(D)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申報現值低於公告地價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0,B:22,C:4,D:7,E:0

難度:計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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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評論

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第 26 條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2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第 72 條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