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on Xie】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75 條第2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shiwha19】評論
第 102 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