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5.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工作物有瑕疵時,承攬人絕對不能拒絕修補 
(B)修補費過鉅時,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C)定作人定期限要求承攬人修補,而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且修補費用並非過鉅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 
(D)工作之瑕疵,如係因定作人指示不當而引起時,原則上定作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1358
統計:A(811),B(129),C(114),D(52),E(0)

用户評論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已刪除 (2015/08/01 11:01) 56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 496 條 工作之瑕疵,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