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信託法§41)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信託法第4條Ⅰ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Ⅱ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Ⅲ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