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Hsu】評論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5條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前項考核為甲者,不得逾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但受考核人數為一人者,不在此限。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次學年仍留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