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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因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溢付稅額,故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退還營業人】或【留抵次期應納稅額】。~退稅上限: (外銷等零稅率銷售額+購買PPE) x 5%【退稅】:下列情形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1.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退稅額以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按5%計算為限。2.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退稅額以該固定資產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限。3.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4.情形特殊者,如營業人建廠期間之進項稅額, 因無銷項稅額可資扣抵而形成之溢付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留抵】:除前項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綜上~所求《本期應留抵多少營業稅?》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