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確認甲、乙間新臺幣(以下同)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 400 萬元。甲主張,原為其所有的 L 地,為乙設定最高限額 500 萬元抵押權後,甲、乙間並無任何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發生,乙卻以 C 法院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 L 地,並以抵押債權人地位,按底價700 萬元予以承受,並受價金分配 400 萬元,爰請求確認該 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命乙返還 400 萬元本息的判決。試問:甲合併提起之該 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的確認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5926
統計:A(16),B(26),C(5),D(223),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