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岡洋子】評論
停止條件: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意即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摘自蘇文彬&蘇文俊律師 法律諮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