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鐘仁】評論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何謂教員,題中所示教員應清楚說明為「是否兼任行政之教師」?或是說明為依勞動契約進用之人員,才能判斷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4.下列何者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A)內政部雇員 (B)台北商專教員 (C)立法委員 (D)中油公司總經理修改成為14.下列何者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A)內政部雇員 (B)台北商專教員(無行政) (C)立法委員 (D)中油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