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成】評論
1.司法院: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2.監察院: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