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Wei】評論
第 204 條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一具以上。第 197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五、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同 第 31 條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
【斬邦延】評論
設備法第 20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