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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4.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採分段開標者,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