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long】評論
機關權責分工原則一、中央機關(一)內政部營建署負責訂定及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制度、政策、方案,以及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其督導考核原則及評比機制由內政部營建署另定之。(二)各目的事業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負責督導所屬工程單位辦理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場所設置管理,以及規劃設置、審查核准、興建、啟用經營土資場,並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場所設置管理法規和督導作業規定。(三)依本方案捌所列之分工表,由各項工作主辦機關自行訂定查核點並填報辦理情形,按期管考追蹤。
【khalilfong830】評論
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營建剩...